×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50号
1996-02-0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5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2-05【实施日期】 1996-02-05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
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50号 1996年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请注意收集出口企业的反映,并将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计财司)。

附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略)

立即登录